转发市残联关于珠海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联制定的《珠海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联反映。
二○○六年九月八日
珠海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实施办法
市残联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规范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的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珠海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补助包括贫困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扶残助学补助、康复补助;就业补贴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补贴。
第三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重度残疾人是指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评定的一级、二级盲,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和一级、二级智力残疾。
第四条 扶残助学补助: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低保家庭残疾学生,有在校子女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可申请扶残助学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以上每学年1000元,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每学年800元,小学、初中每学年500元。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大专以上)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的残疾人,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课程考试的可申请资助一次,每次资助1000元,总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条 康复补助:生活贫困,无力支付下列康复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可申请康复补助:
(一)安装假肢、矫形器。
(二)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三)配助听器。
(四)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五)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
补助标准:低保残疾人按个人实际支付住院或安装费用的8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其它贫困残疾人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残疾人经区残联同意参加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培训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成绩合格者按培训费的全额补给,成绩未合格者按培训费的50%补给。培训费用补贴原则上两年只能享受一次。
无业的残疾人,经区残联同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领取培训生活补贴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残疾人创业补贴: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不高于5000元的创业补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补贴依照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一年申请一次。
贫困残疾人创办或承包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工艺加工业等,可以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实物补贴。
个体创业补贴每名残疾人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种养加工实物补贴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 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残疾人岗位补贴(福利企业、盲人按摩行业和其它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补贴标准为新招用盲人、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其它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残疾人岗位补贴从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申请、发放一次,补贴期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市户籍残疾人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含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可申请残疾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补贴200元。一年内每名残疾人只能给予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仅发放给介绍成功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最早的介绍单位)。
第十条 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补贴:在每个社区(村)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社区(村)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一条 审批和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由街道(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后通过银行个人帐户按月发给;扶残助学补助由街道(镇)残联和学校审核,区残联审批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康复补助、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由街道(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其中种养加工实物补贴由区残联购买所需实物发放给申请人,也可委托村(居)委会负责购买,其它项目由区残联以现金形式发放;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区残联审批后,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帐户;职业介绍补贴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后,以转帐或现金形式发放。
审核、审批时间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单位须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申请的,审批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金和转帐形式的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从批准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实物补贴的发放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助、补贴,必须由申请人签收。遇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前往领取的,发放单位应将补助、补贴金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履行签收手续。特殊情况残疾人本人无法签收而由代领人签收的,须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区政府应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安排,市本级视各区负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扶残助学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在市福利基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残疾人康复补助、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属企业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由市级全额负担,区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由区级全额负担;其它各项补助、补贴,香洲区、金湾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按5:5的比例,斗门区按6:4的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各级专项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各级财政兜底解决,将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与核拨:每年各区残联应编制下一年度负责发放资金预算报市残联和区财政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编制下一年度负责发放资金预算报市残联。市残联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文拨付。区级负担资金由区财政局及时划拨给区残联。
每年12月各区残联将本区本年度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资金决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残联和区财政局,并附各类受助残疾人花名册,由区财政局进行核实,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未经备案而发放的补助费用,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中按其金额进行核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本中心负责发放的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决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残联和市财政局,附件同上,由市财政局进行核实。
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康复补助申请人为非低保户的,需先由村(居)委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内容进行公示,无投诉意见的,签署审核意见。其它由残疾人领取的补助、补贴项目每年度由区残联委托村(居)委会将本年度领取人员名单、存在的具体困难、领取金额等情况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残联负责对张榜情况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领取残疾人岗位补贴的,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该用人单位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张榜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金领取人员(单位)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以向审批单位提出异议。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已领取的补助、补贴,应予追回。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从事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就业补贴资金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