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落实“以优秀作品鼓舞人”任务,促进珠海文化盛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繁荣和发展珠海文艺事业,经珠海市委、市政府同意,特设立珠海市政府“文学艺术渔女奖”,并制定《珠海市“文学艺术渔女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表彰和奖励我市文艺家创作并出版、发表、展览、演出和映播的文学(含剧本和文艺理论)、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和影视等作品。
第三条 “文学艺术渔女奖”的主办单位是珠海市委宣传部、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文学艺术渔女奖”实行评奖委员会负责制。评奖委员会由珠海市委宣传部、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领导和聘请的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珠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珠海市委宣传部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珠海市文化局、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担任),各艺术门类推选出不少于三人的权威专家和有关组织管理领导担任委员(评委名单另附)。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奖前,核实评奖委员会人员,如有人事变动,由评奖委员会研究确定,按评委资格要求补充评委。
第七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每两年一届,首届于2004年12月进行,其后每届于双年的12月进行评奖。
第八条 由宣传、文化、文艺单位及文艺团体推荐在两年内(第一届除外)所创作的文艺作品,并进行初选提名,附上获奖证书原件、获奖作品影印件或原作,参加各门类评奖小组的评奖。
第九条 如无相应的获奖作品,该奖项空缺。
第十条 获奖作品由评奖委员会确定后,在《珠海特区报》上进行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该作品所获奖项确定。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要求
第十一条 所设奖项统称为“文学艺术渔女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 “文学艺术渔女奖”的奖励对象为该届期间内创作、出版、发表、展览、演出、播映的文艺作品或作者和表演者(个人或集体)。
第十三条 评奖作品原则上是在全国各省市(直辖市)以上由权威部门主办的专业学术和展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权威部门是指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属下各文艺家协会;全国各省(直辖市)宣传部、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直辖市)作家协会以及省(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属下各文艺家协会。
第十四条 评奖分为初评、复评、终评和公示四个程序。评奖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评分制进行评奖。
第十五条 对思想性和艺术性强,在全国和省有较大影响,被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在文艺创作的组织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以及在组织文艺创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团体,经评奖小组提名,评奖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后,可评为“文学艺术渔女奖”特殊贡献奖。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统一制作奖杯、证书,并和奖金一起颁发。
第四章 奖金及来源
第十七条 各奖项奖金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获奖文艺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金额。
第十八条 奖金和制作奖杯、证书的经费来源从市政府设立的“文学艺术渔女奖”每届50万元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各协会评奖小组和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第五章 争议仲裁
第二十条 凡对奖励项目或获奖人员有异议的,持异议人可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申诉,但须署真名,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或说明,评奖委员会对此予以保密,经核实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或申诉者。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奖委员会公开宣布取消该作品获奖资格,并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获得珠海市“文学艺术渔女奖”奖项的文艺作品,主办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评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